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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3 0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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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按照2014年3月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那么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就可以认而不缴吗?也无需担责吗?认而不缴到底有哪些影响呢?跟小编一起探讨下吧。
一、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二、对利息扣除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借款额相当于投资者未缴出资额的部分,其利息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是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金融企业5:1)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下,依据债资比计算的准予抵扣的利息支出将会减少,将会增加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三、对缴纳印花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认缴但未实际收到的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认缴而未实缴出资情形下,个人将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如何征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有着不同的看法,小编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A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自然人甲认缴并实缴了750万元,持有A公司75%的股权,自然人乙认缴250万元,持有A公司25%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半年内足额缴纳资本金。乙直至2019年底,未缴纳资本金。A公司2019年期末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900万元(实收资本7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万元)。2019年底,乙决定以0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丙,并约定丙要在一个月内缴纳资本金。那么本案例中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小编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分红政策
假如A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乙实缴出资0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乙不享有A公司截止2019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150万元的分红权。因此这种情况下,乙可以提供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以规避个税风险。
(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约定了分红政策
假如A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按认缴额进行分红、按认缴额享有股东权益”的约定,乙认缴出资250万元,乙享有A公司截止2019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150万元的分红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此这种情况下,乙往往会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7.5万元(150万元×25%)。
当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还可对分红作出其他不同的约定,实务中应根据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并判别其约定的合理性,避免产生税收法律风险。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资料清单中,没有具体列明需报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材料,而这两份材料中是否有分红约定条款及如何约定,是否有股东其他权益约定及如何约定,对认缴未实缴股权转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重大影响。